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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章程(2022年修订)


景德镇陶瓷大学(下称学校)肇始于1910年创办的中国陶业学堂1947年设置专科建制的江西省立陶业专科学校;1958年设置普通本科建制的景德镇陶瓷学院,隶属于国家原轻工业部;1984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13年获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16年更为现名。

学校因瓷而生,顺势而长,始终以弘扬中华陶瓷文化、振兴中国陶瓷工业为使命,以“诚朴恕毅”为校训,以“人才培养突出实践能力,学科专业坚持艺工并重,科学研究注重行业需求,艺术创作不断开拓创新”为办学特色,以“脑手并用、科艺结合、专攻深究”为人才培养理念,充分发挥千年瓷都景德镇基地办学优势,坚持立足江西、服务行业、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建设有重要国际影响的高水平陶瓷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景德镇陶瓷大学,简称为“陶大”,英文译名为Jingdezhen Ceramic University,缩写为JCU。学校网址及注册域名为http://www.jcu.edu.cn

 学校住所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

学校设有湘湖校区(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新厂校区(景德镇市陶阳南路27)及中国轻工业陶瓷研究所(景德镇市新厂西路556号)、古陶瓷研究中心(景德镇市三宝路666号对面),其中,湘湖校区为主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江西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以艺术学、工学、管理学为主体,以陶瓷工程与陶瓷艺术为优势,艺工商交融,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不断拓展留学生教育,持续深化继续教育,统筹兼顾其他教育。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与管理,依规任免学校负责人,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和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定招生方案,选拔素质全面、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和自身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培养环节,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创业就业服务,加强人才培养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依法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持续深化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全面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陶瓷行业技术进步。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留学生,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政府财政性资金、依法收取的学费、接受捐赠财物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内设组织机构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含无形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评价与监控体系,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管理监督。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规定的权利及与学校签订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机制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有权依照规定申请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科技文化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理或处分提出申辩、申诉等。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科研、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学校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教师实行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任制度。

教师依法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知悉学校建设、发展与改革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理或处分提出申辩、申诉等。

教师应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合同(协议)约定;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争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按约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职工是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学校对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职工有权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发展机会及荣誉称号和奖励;知悉学校建设、发展与改革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所受处理或处分提出申辩、申诉等。

职工应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爱岗敬业,服务师生;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提高自身修养,投身于全员育人;承担并完成本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景德镇陶瓷大学委员会(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景德镇陶瓷大学代表大会(下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于学校“三重一大”重要事项,依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议事范围根据党委的领导职责和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景德镇陶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下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

上级纪委监委派驻监察专员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根据校长职权和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产生和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受理审查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五)评定并推荐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指导其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具有教授或正高职称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民主推荐,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产生和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三)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条件和资格。

(四)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在职教授及相当职称教师中遴选,并吸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名,由校长聘任。学位评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产生并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待遇、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及闭会期间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积极回应。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称,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实际,自主确定学院(部、系)(下称学院),作为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书记或院长主持。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及管理中的作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师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维护学院师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院等,依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五章 学校和社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面向社会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规章规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

第五十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含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工和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友好人士。

第五十八条 景德镇陶瓷大学校友会是经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建设发展情况并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协议)。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外环是由“景德镇陶瓷大学”中文、英译组成,环形内有陶瓷器皿形状、篆书“陶”字印章并包含“1910”字样,表示学校陶瓷特色及办学历史;上方是郭沫若字体的校名,下方是“景德镇陶瓷大学”的英文译名。徽志以元青花靛蓝色为主色调,象征学校深厚的陶瓷文化底蕴和办学实力(见附件1)。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金边,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金边,研究生徽章为蓝底白字金边(见附件2)。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正中是中文、英译校名,中文是郭沫若字体。校名正上方配以学校徽志(见附件3)。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歌在江西省立陶业专科学校校歌基础上修改而成,戴亮侪作词,姚峰作曲(见附件4)。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是1020日。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七条 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监督本章程的贯彻和执行,受理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学校报告章程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


 


教职工徽章

本科生徽章

研究生徽章


附件3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