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有关部门: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7] 24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和需要,为大力表彰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自2007年起至2010年的四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将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经研究决定,我院开始启动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以下简称教学名师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备案)中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已获得第一届至第三届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及奖励办法
表彰名额为2名,获奖教师由江西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评选方式:采取个人申报,学校评审推荐方式。
四、评选基本条件
受聘教授职务,坚持讲授基础课。其他条件参照《第四届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见附件一)。
五、评选所需材料
1. 符合上述评选基本条件的教师于6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人事处师资科。
2.所需材料:①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四),一式五份,含一份原件;②候选人的个人资料(电子版)(见附件六, 该材料可6月25日交);③候选人的15-30分钟讲课录像光盘一张(文件为rm格式,不大于50MB),录像内容须真实反映候选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该材料可6月25日交);④个人申报材料中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组织开展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是激发我校教师从事一线教学、促进我校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院系、部门要充分重视,认真组织,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人事处
200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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