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春海 男 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法商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06级学生
依据《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郝春海退学处理。
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告示有效期为60天(自2006年12月22日至2007年2月19日止)。
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
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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